近年不少香港市民在境外置業時,出現許多爭議,「消費者委員會」研究發現境外置業的銷售存在眾多問題,要求設立代理發牌制度,這建議得到部份房地產代理業組織支持。
有資料顯示,現時約五至六成銷售海外物業的代理都沒有持牌。相信確有銷售境外物業的代理,是專門從事有關中介服務的,但同時亦有相當大的比例,是提供本地房地產買賣或租賃服務的中介人,同時兼及海外物業的範疇。可能會有人以為,本身已持有香港的地產營業員牌照 ( S 牌 ) 或地產代理牌照 ( E 牌 ) 的朋友,再要考取一個專為銷售境外物業而推出的新牌照,應是易如反掌?但恐怕實際情況並非如此。因為「境外」所包括的地理範圍太大了。
在香港,「S 牌」和「E 牌」的考試範圍大綱中,雖也有包括房地產中介提供服務時的條件及態度要求,但在比例上不算很高,著墨更多的其實主要是在他們現實中工作時,有機會遇上的各式各樣規條及法例,當中包括了規管機構「地產代理監管局」( EAA ) 的運作,及其它常遇上的法律範疇,涉及內容旁及稅務、建築、工程、物業管理等。若對於銷售境外房地產作出規管,是只許代理從事一手項目的買賣,還是可以容許跟進二手物業的交易呢?如果是後者,也許亦如在香港現有制度般,要包括那些其它的專業知識?
須知「各處鄉村各處例」,地產代理擁有在馬來西亞房產市場的相關知識,獲當局批發可以銷售當地物業的牌照,是否等如他們同樣對英國的房產市場同樣具備認知?難道一位代理想向人推銷四五個不同地方的房地產物業,便要考取四五個不同的牌照?政策的大方向就算確定了,執行細節也有很多需要考慮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