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師會」已經就某兩間律師事務所因為涉及涉嫌欺詐性物業交易案件的調查,而介入該事務所一事作出聲明。根據調查結果,該兩間律師行的業務立即被終止,另外的兩間律師行已分別獲聘為有關律事行的「介入中介人」 ( Intervention Agent )。
相應的「介入中介人」會聯繫存在於相關律師行記錄中的客戶,「告知他們情況以及他們需要就有關事宜而採取的相關步驟,包括另聘律師的需要,以及如何提出申索要求退還他們已向兩間律師行中的任何一間所支付的款項。」聲明中並未提及任何客戶在這次事件中,引致的任何損失的索償。當然,那會是獨立的民事案件了。
客戶若有正在進行中的交易,因為負責律師樓的停擺,導致交易不能順利如期完成,可以引致巨大的財務損失,自不待言,即使只是一些文件存放在律師樓中,因為有關事件而未能取回,也可以十分麻煩。
世界各國中,香港在文件電腦化方面相當進步,不論是出生證明書、死亡證、結婚證書、身分證、護照等等文書,萬一手上的原件遺失了,都可以聯絡有關的部門,付款補領;雖然有些如出生證明書之類,補領到手的格式,未必與遺件了的原件相同,但在法律上的功能,卻是一樣的。
但在特定的情況下,遺失文書原件卻可能造成不能彌補損害的,其中由「遺產承辦處」發出包括遺囑認證 ( Probate )、遺產管理書或遺產管理書的授予書 ( Grant ),即俗稱的「承辦紙」,便是一例。不錯,所有已發出的遺囑認證及授予書,必要時都是可以向「遺產承辦處」申領副本或核證副本 ( Certified True Copy ) 的,但若現有的有關文書需要作出修改時,便必要持有原件才行。
不少人因為與律師樓相熟,又認為文書原件收藏在自己家中不便,便一直留放在律師樓處。若始終平安無事,文件放在律師樓,理論上有需要時隨時可以取回,當然不成問題,但一旦發生了像今次的事件,文書原件真的失去,便後悔莫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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