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或不撤回,糾纏多月,有了一個回覆。一如所料,一直要求的人,當得到了,還是不會感到滿意的。
當日有人以錄影機/影碟機的遙遠控制器上個別按鈕,以作譬喻,以令人明白政府不同的說法之間的差別,當中「暫緩」是「暫停」掣的話,「撤回」便是把影帶或影碟從播放中褪出的按鈕。其時已經有朋友問了一個明顯的疑問:褪出來了的影碟,難道便不能再放進播放器之中?
個人以為,如特首所指出,「撤回」一說,是不如「壽終正寢」之說澈底。
那個時候,特首有「壽終正寢」的說法,而備受反對之時,我便在想若政府回應:「逃犯法例的修訂,現在撤回,而不壽終正寢。」一班堅持非「撤回」不收貨者,又會作何感想及會作何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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