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院法官得到了今年的「諾貝爾和平獎」,電視新聞中用了「奪得」這字眼,令我感到不自然。
當然,任何獎項,只要候選人不止一位時,誰人得獎,會有個「計較」的過程,有人可能會想盡力「爭取」獲獎,那麼在「爭奪」之後,説由誰人「奪得」該獎,都應是沒問題的,但偏偏這是個「和平獎」。
支持「和平」者,連有去「爭」的心都不該有,何況是「奪」?聽來礙耳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