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新聞報導講述的幾封求情信,令人摸不著頭腦。
有一封信據說還是由被告的代表律師所寫的,指是「他那一代人」犯了錯了,這事已經難明。若有其他人有罪,指出來便只會令其他人被罰,如何令被告開脫呢?而且不同的罪行判刑與否也應是並不相干的。
信中指被告是一名不會推卸責任的人,那判他刑罰,便更正是求仁得仁了,這算是求情還是幫倒忙?
又有一封據說是出自被告父親的信,信中講述如何辛苦把被告養育成材。被告是否「人材」已要斟酌,若說父母養大被告辛苦便可作為求情理由,那天下還有不可求情之罪犯?除非是孤兒!
看過有段笑話,一面律師以「我的當事人有超過若干年的駕駛經驗」作申辯,另一面律師立即反應:「若這也可成為理由,庭上應知道我的當事人也有數十年的步行經驗。」
有時某些律師的言行,可令人發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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