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日 星期二

物業之用途

購買物業以作投資或自用,都要了解物業的性質,知道何種用途是合乎規定,何種用途屬於違例。

大致上,研究物業的用途,有三個層次要考慮,先是土地的使用規定,二是土地之上的建築物之使用規定,三是當建築物並非由單一業主持有,各業主間協議好的使用規定。根據現時政府部門的分工,前兩者分別由「規劃署」及「屋宇署」所監管,而最後一項,便要參看發展商所負責製定的「大廈公契」 ( Deed of Mutual Covenant,DMC )。

在香港,因為許多地方的屋宇建造由來已久,有不少的物業已經有數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歷史;因為物業的存在早於現行一般法例之先,所以針對那些物業的用途指引,有時會出現似乎與一般現行原則相左的情況。

例如不少戰前唐樓,地面的一層在分類上是住宅物業,但又可以作商舖用途,甚至一些需要向政府申請特定牌照才可經營的舖頭,也可以出到牌,並不是什麼特別奇怪的事。不過這種情況的原則如何,具體執行時須注意什麼細節,有需要者應向專業人士尋求意見,本文中便不多講解了。

現在法例規管中有些不一致的原則,主要是因為歷史遺留下來的因素導致。政府對於房地產的用途規管,從前和現代相比,有過一個方向性的大轉變:從前會列出一些不能進行的用途﹝通常是涉及厭惡性行業及對周圍鄰里做成影響者﹞,只要不在那些除外行為清單中的使用,都是合法;現在則是列用哪些用途是可以接受的,只要不在表列者便是非法使用。

任何物業,只要我們見到有「大廈公契」的存在,便知道必定是超過一個業權持有人。「大廈公契」的性質,簡而言之,就是說明了在不同的項目中,不同業權持有人各自的權利及義務如何攤分;若只有一位業主,根本一切都是他說了算,何用列明太多細節來向外人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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