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題目觸及政事頗多,寫得既長且密,我是寫的,也覺訥悶,讀的恐怕更難捱,不喜者我想不必繼續了。勿謂言之不預也。*_^ )
元朗區我熟悉的食肆,聯同其它知名飲食地帶的同行,進行遊行示威,因常見把桌椅非法擴展到店面以外,多佔店舖面積幾成以至幾倍地方的行為,近日受到大力打擊。
我同意這種經營方式很具地方特色,亦已存在經年,相當普遍,甚至當我知道以前到北京旅遊,幫趁過的街頭小食攤位,都已進入店舖,也心生感慨,但不對的事,難道因為多人觸犯,便變得對了?難道「眾罪不罰」?
不由得聯想到近日的社會運動。
幾年前的一次抗議活動,示威者想要向某地方投放紙飛機。我十分低階且低智,但又自覺合情合理的,問過一位打算參加的朋友:「亂拋垃圾完後的紙飛機,你們會清理吧?」當時那位朋友沒直接給我答案,只以「公民抗命」一詞回應。「公民抗命」四字我之前聽過很多次,還是那次才特地上網去,查看它的意思。不過查看之後更不明白。
「公民抗命」似乎是明知一樣行為是違法的,但故意去做,然後甘願承受違法帶來的懲罰及後果。但我看那位朋友,萬一在行動中被作出任何檢控時,是從沒有打算受罰的啊!是否我看的網上資訊不確,扭曲了它的定義?
香港的核心價值之一,是所謂「法治精神」,尤其是與鄰近法律系統落後的地區比較,身為香港公民,更覺自豪。但同是「法治精神」的支持者,怎麼又會不斷進行違反「法治」的行為並求赦免?為何常見到例子,法庭判決結局與自己意向不符,便把「情」摻雜到「法」之中,建議法庭應該怎判?若果一個地方,法庭居然是因為民情、輿論而改動判決的話,那地方的「法治」還值得支持麼?但認識的人中,不少,都做過這種意圖影響的事。
近日許多事情,明明涉及兩批人,但在雙方立場對立時,又總聽到有人說:「不關我們事的,完全是對方的錯。」既是涉及雙方的關係,夫妻也好,親子也好,朋友也好,僱傭也好,議會同僚也好,出了問題的話,怎可能有任何一方,即使是十萬分之一的責任也沒有?即使是極端至家庭暴力,被害的一方,長期忍受而不聲張,也已有所不當了。
從前在商界的項目管理中,得出經驗,若在某件事上,出錯時可以完全脫離責任者,應該就不會是當事情成功時,可以獲得獎勵者。若成功時可以撈份功勞,不成功時可以完全免責,則太過「卸膊」了,這樣行為,非我所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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