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1日 星期日

散而雜,雜而散

生平遇過多項物事,別人在理論上跟我解釋時,我似乎十分明瞭,但實務上,總是不能明白活用;例子包括「姓」和「氏」、「道德」和「倫理」的分別,也包括足球比賽中,何時應判球員觸犯「越位」。

還有「散文」和「雜文」之別。

平時我們在報章雜誌副刊上看到的文章,何者是「散文」,何者是「雜文」,亦叫我茫然。

正看黃維樑的一本「香港文學初探」,書中引「辭海」的界定說「雜文」是「散文的一種」,即是兩者是不同層次的概念。───正如我們說「我是中國人」、「我是香港人」、「我是新界人」、「我是元朗人」,在定義上便有所不同。

作者說「如要更清楚地瞭解雜文的定義,則應分辨下面這些名詞:散文、小品文、隨筆'、essay、feuilleton。」然後他的確把該五項文體分而述之,偏偏卻沒寫出在他心目中「雜文」的特點;在之後內容中他常以「雜文」作報刊上專欄方塊之總稱,而不是採用「辭海」中指較廣義的「散文」一詞。


手上有本第 165 期的「當代文藝」雜誌 ( 1982 年 12 月 1 日出版 ) ,目錄欄有別於一般把全冊內容一一寫出再按它們出現的頁碼順序排刊,而是先有分類,再在同分類中按頁碼排。在內容分類上,「散文」之下共有六篇,「雜文」之下另有兩篇,可見起碼在該期編輯來說,「散文」和「雜文」是不能混用的,只是我不知道他或她的定義如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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