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5日 星期日

物業廣告

業主在委託地產代理放售或放租「住宅物業」時,法例早已規定必需簽署地產代理協議表格 2、3 或表格 4、5,這些委託表格,坊間俗稱「放盤紙」;至於委託地產代理放售或放租「非住宅物業」時,需要簽署一份「廣告同意書」,則只是 2018 年年底起的事。

在地產代理的角度,能及早得知有個舖位正在找買家或新租客,已是幸事;得業主同意在放售或放租物業的過程中,容許地產代理幫忙、提供必要資訊,更答應事成後可有佣金,所有條件,皆非必然。現在,於所有上述的因素都具備之後,若是未能獲業主簽署一份「刊登非住宅物業廣告同意書」,一切推廣活動還是沒有辦法展開。

當地產代理向業主表示打算替他們的放售/放租物業「做廣告」時,相信十之八九的業主腦海中浮現的,是在報章、雜誌、電視、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刊登的廣告;有部份業主可能也會想到,在地產公司舖位的櫥窗上所張貼的放盤資料,其實也是廣告的一種。但恐怕仍有很多業主沒意識到,「地產代理監管局」 (EAA) 規管下「廣告」的定義十分廣泛,基本上包括所有「廣而告之」的工具;嚴格地說,就算代理只是簡單地,口頭上告訴第三者某地址的物業正在招租或放售,也已經是一種廣告。

聽到要簽署「放盤紙」時,有些業主會在心理上產生不快,認為自己都主動地聯絡地產代理放盤,還白紙黑字的提供了資訊,代理有意幫忙的話行動便是,怎麼還要自己花時間花功夫去簽署什麼文件?因而拒絕。這情況在「非住宅物業」中更易出現,因為始終手持多個二手住宅物業同時放盤的業主不會太多,但手持多個二手商舖或寫字樓同時放盤的業主數目卻不少。假設一個業主,有幾個物業陸續要放盤,分別都想委託給十數家地產代理公司幫忙,當中要涉及多少次簽署?EAA 這個規管行動的初心,要規管的當然是地產代理的行為,不過實務上,卻像是懲罰了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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