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會在國內看了一些未完成一手樓的「樣板房」──即是香港說的「示範單位」,真是長了見識。竟然是有所謂「可拓展面積」或「可拓展空間」的概念!
在平面圖上,除了實線繪畫出樓房形狀及間格外,還會套上顏色,標明一些可以「全拓展」、「半拓展」的空間。那些套了色的房間等,是什麼一口事呢?營銷員口中說「那地方是送的」。何謂「送的」?即是房產證中並不包括在內的。如何「附送」?一些房間,在驗收之時,入口會被封閉起來的,驗收之後,重又會開通;一些露台趟門,在驗收之後,便會拆走,向外移出,再作安裝,於是室內空間便可以增加了。
在我的概念中,這些不就是非法的麼?不到五十平方米的「正式」空間,可拓展的空間可以有二十多平方米,實在誇張!在公開營銷的時候,公開派發的資料上,居然亳不掩飾這些非法行為?
簡直是文化衝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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