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6日 星期六
庭外明證
一般常識,案件判罪,所有證據都應是在法庭之上呈報、採用及考慮,但非在法庭之上,十分明顯的證據,是否又可用作追溯以動搖已定控罪?
近年見不少刑事案件中,辯方律師以被告知錯為由,成功令被告脫罪或被輕判,之後被告甫離開法院,於記者面前卻得意洋洋的堅持自己沒錯,因而有感。
對於這種近乎戲弄法律的行為,真沒辦法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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