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如下的訊息在網上流傳。圖中兩道黑色粗線是我加上去的。香港的「私隱條例」難道已經廢除了?把這種消息散佈的人,是不知道自己已經犯法,還是不在意自己犯法?
看到藝人或創作人發表與己不同的意見,大喊不會再看他們的作品,邏輯不通,但也只是一個私人選擇;把某人或某黨過去曾做過的事重提,作為支持現在他們所做的是錯事之證據,又是什麼邏輯?
我們知道,被法庭選了作隌審團成員者,都應該只根據有關案件的事實作客觀判斷。近日社會所見,香港七百多萬人口中,我懷疑有數以百萬計的市民根本做不到「不先入為主,作客觀判案」這一點。問題真是嚴重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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